当前位置:首页> 地方动态> 云南动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成都西安商会(cdxash).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成都市及周边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西安籍自然人在成都兴办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本商会的职能,团结、凝聚、引导、服务广大会员,为促进成都、西安两地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地经济共同发展和繁荣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四川省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四川省成都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1栋1单元13层1308号。

电话/传真:028—653393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以商会为平台,努力发展实体经济,在帮助、带领会员发展壮大的同时,不断壮大商会自身经济实力。  

(二)引导会员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三)搭建政府与工商界的沟通桥梁;

(四)开展自我教育,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提高会员素质;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公益活动,投身光彩事业;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投资、会展、营销与公共关系等咨询服务,代会员办理汽车年审、工商、税务登记、换证、等项目并收取一定代办费;

(八)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对内外展销会、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十)增进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一)为会员建立客户商业诚信销售预警机制,为会员沟通商业信息,积极创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本行业、本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致力于为商会作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过本商会的诚信调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严禁假借本团体名义从事违法及对本团体声誉不利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工商联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聘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敢于承担社会责任;

(八)有广泛的社会关系资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单位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议,参加社会活动。

(四)承担本团体的有关重大社会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商会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商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商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工商联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三)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四)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五)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六)理事会换届;

(七)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工商联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2014年10月1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